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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二季度以案说法案例-云顶国际官网唯一官方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14 11:23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科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案情简介】

    游客张某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韩国游线路,因临时有事取消行程,与旅行社产生退款纠纷,投诉至旅游部门。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在处理该投诉过程中,发现该旅行社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遂立案调查,后给予该旅行社停业整顿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一、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诉转案案例,主要涉及对旅行社超范围经营进行行政处罚及所签合同的处理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如下: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执法主体和处罚方式。

本案中的旅行社,经营范围为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并未取得出境旅游等相应的业务许可,其擅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违反了《旅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系超范围经营无疑。超范围经营的执法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类行为同时违反了工商登记管理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基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于工商登记管理职责,均对其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但罚款应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视情节轻重对违法违规旅行社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三、超范围经营的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此类合同的处理。

超范围经营的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效力到底如何,尚存在争议。

有的认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必须取得许可才能从事出境旅游经营业务的强制性规定,而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有的认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其虽然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有的认为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应遵循公私利益兼顾、私权优先和,主体资格即使不合格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还是应按照的原则进行处理更为合适,但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

具体到本案,无论如何旅行社是过错方是没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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