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的通知-云顶国际官网唯一官方网站

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110-00055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发文日期 2021-10-08 10:07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处罚,裁量权,行政,裁量,违法,行为,规定,应当,文化,安徽省,行政处,规章,法律,基准,法规,行使,执法,或者,旅游,种类,部门文件
信息来源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导航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信息名称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健全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的通知》(皖文旅办〔2019〕18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9月28日

 



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二章 行使原则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对于违法行为性质相同、违法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似、违法主体属于同类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原则。

 

第三章 裁量标准

  第九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的种类、幅度等应当参照《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徽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安徽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执行。

  第十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参照上级规定,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针对单个违法行为,明确处罚依据,划分3个以上裁量阶次,并对每一阶次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种类、幅度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的变动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四章 适用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分为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一)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四)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按照中限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二)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公愤、强烈反应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经公告、责令改正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八)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引发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或者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裁量程序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后,报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并在集体讨论笔录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体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发生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与该违法行为有关的审批、验收等手续。

第六章 裁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案卷评查等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第二十三条  建立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

  发现本部门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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