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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范瓦夏四级调研员解读《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1-14
范瓦夏四级调研员解读《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4 14:41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为范瓦夏四级调研员对文件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2006年,中办、国办印发《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构想。截至目前,经原文化部授牌批准建设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有21个。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2008年全国第二个获批设立的保护实验区,也是我国第一个跨省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整体性保护的理念和工作方式,在全省的许多区域得到有效的推广和运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及特殊的文化空间、场所、生活空间等多种自然和文化形态得到协同保护。如何做好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让保护实验区成功经验更好地指导全省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加以引导和规范。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对申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必须先期在省级层面开展建设作出了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和第二十六条“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条例》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等为制定安徽省级文化生态区管理暂行办法提供了依据。

      二、基本框架、主要内容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区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申报与审批、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附则5章共26条。

  指导思想清晰。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创建原则及目标明确。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申报审批程序严格。申报设立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申报条件具体。申报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区域需要符合文化有传统、非遗有特色、传承有秩序、政府有措施、管理有机构、建设有保障等要求。

      申报程序简明。申请设立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需经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提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规划纲要等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实地考察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即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责任与义务清楚。经批准设立的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以下五项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     

      (三)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保护工作给予捐助;

      (四)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每年组织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评估。

      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主要承担以下七项责任与义务:

      (一)指导开展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记录工程,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二)与研究机构及高校举办学术研讨会、交流会等,积极开展与文化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四)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五)每年组织举办至少一次有一定规模、有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中华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举办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六)实施传统工艺振兴工程,将区域内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发展前景、有助于带动就业的传统工艺项目纳入传统工艺振兴目录,采取措施予以重点支持;

      (七)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文化体验、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同时,该办法还就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施建设、品牌传播、保护要求、规划修改、检查评估、动态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与要求。

      三、主要创新和亮点

       强调规划先行。要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应在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要纳入所在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相关的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责任义务明确。明确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内容涉及面广,规定要求具体,管理过程规范,奖惩规定清晰。

      实践价值较大。办法是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促进安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而制定的,其价值在于在实施实践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立管理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工作人员、建设各种展示场馆(所)等规定,不仅是必需的,而且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建设过程中是可操作的,具有实施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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