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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04
【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4 10:05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修改背景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改通过,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该法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完善了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了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1年2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修改并印发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为深化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我厅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及时修改了原有的《安徽省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相关基准。

  二、修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文旅综执发〔2021〕11号)

 三、修改过程

  2021年6月,厅政策法规处根据上位法修改形成了《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根据《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废止情况,删除了《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相关内容,形成《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7月,广泛征求各市、厅各处室意见,并修改完善。8月,在征求厅法律顾问的意见后,送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通过。9月18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予以印发。

  四、修改内容

  (一)《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修改情况。

  1.修改相关表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将“文化、旅游、文物行政执法”统一修改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修改为:“行政处罚裁量权”。

  2.完善法定情形,注重教育监管。对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三种处罚幅度修改完善,增加了法定情形,特别是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教育和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监管。

  3.规范裁量程序,加强内部监督。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根据上位法要求,简化了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责任的表述。

  (二)《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情况。我厅共有5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前只有《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因上位法修改需要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1.删除已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内容。根据《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废止情况,删除了基准中引用该法规的6条内容。

  2.修改处罚标准中对违法程度的表述。为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裁量基准,区别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中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将处罚标准中“轻微”修改为“较轻”。对“较轻”违法行为适用法定幅度内较低的处罚,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3.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处罚的三种情形重新设定。采纳地市建议,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文市函〔2010〕458号)规定,重新对第3条适用情形作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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